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
太魯閣號出軌釀49死…包商李義祥先判10月定讞 其他罪名撤銷發回更審
2026-04-23 16:01 聯合報/記者 林孟潔/台北即時報導
台鐵太魯閣號5年前在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車出軌,釀49人死亡、200餘人受傷,違法施工釀禍的包商李義祥一審被依政府採購法妨害投標、過失致死罪判刑7年10月,二審改判12年6月徒刑。案件上訴,最高法院今依妨害投標罪判刑10月定讞,其餘過失致死、肇事逃逸罪部分,撤銷發回更審。
另外,李義祥助理、越南籍移工華文好一、二審均判決無罪,檢方提上訴至第三審,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理由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,今判決駁回上訴,華無罪確定。
事故經過
2021年4月2日,李義祥帶華文好在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口邊坡違法施工,使得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,翻落鐵軌,導致408列次太魯閣號反應不及撞上,造成慘重傷亡。
一、二審判決重點
| 審級 | 判決內容 |
|---|---|
| 一審(花蓮地院) | 妨害投標罪判3年徒刑、併科罰金50萬元;過失致死罪判5年徒刑,合併執行7年10月。肇事逃逸部分判無罪。 |
| 二審(花蓮高分院) | 改認定李義祥涉及肇事逃逸,量處最高刑度7年;妨害投標罪改判10月徒刑;整體刑期改為12年6月。 |
| 華文好部分 | 一、二審均認定未參與謀議,判決無罪。 |
檢察官和李義祥均提上訴,花蓮高分院二審認為,李義祥從事故發生的東正線移動至相距約100多公尺的西正線,要求工人離開,違反停留現場的義務,且事發未及時求援,認定李違背「即時協助救護被害人」義務,一審諭知肇事逃逸無罪並不恰當,而撤銷改判有罪。
二審指出,一審依妨害投標罪處李義祥3年徒刑,但考量其他案子並未判到如此重刑,且與過失致死犯行事隔2年多,沒有明顯因果關係,因此撤銷改判10月徒刑。
最高法院最新裁定
檢察官、李義祥提上訴後,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論述過失致死、肇事逃逸想像競合等法律關係仍有爭議,需要進一步釐清,因此撤銷發回更審;僅妨害投標罪部分駁回上訴,判刑10月確定。
羈押與科技監控情況
| 時間 | 事件 |
|---|---|
| 2021年4月4日 | 李義祥遭羈押。 |
| 2022年1月21日 | 法院裁准60萬元交保,限制住居、出境、出海,並配戴電子腳環監控。 |
| 2026年4月14日 | 花蓮高分院認為電子腳環因工作地點訊號不佳頻繁告警,裁定增加手機拍照科技監控。 |
法院表示,考量李義祥犯行情節重大、刑責不輕,因此增加個案手機拍照科技監控,用以輔助掌握其行蹤。
